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
按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直接法是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主要类别列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具体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业务简单的,也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本项目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分析填列。
本项目的现金流入可用下述公式计算求得: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营业收入净额+本期应收账款减少额(-应收账款增加额)+本期应收票据减少额(-应收票据增加额)+本期预收账款增加额(-预收账款减少额)
注:上述公式中,如果本期有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也应减去。(因核销坏账损失减少了应收帐款,但没有收回现金)。如果有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金额,应加上。(因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应收账款,但却收回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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