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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发布:管理员 时间:2016/10/13 阅读:259 次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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